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提高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來源:中國化肥網 作者:谷香 發布時間:2009-06-01 閱讀次數:4293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物價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根據完善後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結合近一段時間國際市場油價變化情況,決定提高成品油價格。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産經營企業供軍隊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家儲備用汽、柴油(标準品,下同)供應價格每噸均提高400元,調整後的汽、柴油供應價格分别為每噸6130元和5390元。其他成品油價格相應調整。調整後的成品油标準品價格見附表一。非标準品價格由成品油生産經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确定。
二、供鐵道等專項用戶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等額提高。調整後的汽、柴油标準品最高供應價格每噸分别為6530元和5790元。非标準品最高供應價格由成品油生産經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确定。其中,供林業、農墾用汽、柴油供應價格暫按供軍隊用油價格執行。
對符合資質的民營批發企業最高供應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扣減400元确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民營批發企業的供應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價差不小于400元。
具體供應價格可在不超過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由供需雙方協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等額提高。調整後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水平見附表二。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調整汽、柴油非标準品最高零售價格。
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等額提高。合同約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業的,最高批發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約定配送的,最高批發價格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在300元的基礎上,再考慮運雜費因素确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批發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批零價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制定非标準品最高批發價格。
成品油批發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批發價格的前提下,與零售企業協商确定具體批發價格。
五、液化氣實行最高出廠價格,最高出廠價格按照與供軍隊等部門用90号汽油供應價格保持0.92:1的比價關系确定,供需雙方可在不超過最高出廠價格的前提下協商确定具體價格。
六、調整後的價格自2009年6月1日零時起執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産和調運的銜接,确保市場供應。同時,要督促所屬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
八、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嚴厲打擊各種價格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成品油市場的穩定。同時要加強成品油市場動态和價格監測,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采取應對措施。
九、各省(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要在6月1日18:00前将調價方案的執行情況、市場價格情況和存在問題報告我委價格司(傳真電話: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應價格調整表
二、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