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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農民用上放心農資——國家工商總局詳解農資市場監督管理辦法
來源:中國化肥網   作者:李海濤   發布時間:2009-09-26   閱讀次數:3819次  
    近日,工商總局制定出台《農業生産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日前,本報記者就該《辦法》有關情況采訪了國家工商總局市場規範管理司有關負責人。
  記者:在哪些情況下,農資經營者可以直接辦理營業執照?
  答:根據《種子法》、《農藥管理條例》、《關于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等的有關規定,一是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二是企業從事化肥連鎖經營的,可以持企業總部的連鎖經營相關文件和登記材料,直接到門店所在地工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三是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的書面委托為其代銷種子的;種子經營者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可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
  記者:該《辦法》對農資經營行為提出了哪些要求?與以往相比有哪些創新?
  答:農資經營者應當守法經營,不得從事下列經營活動:依法應當取得營業執照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或超出核準的經營範圍和期限從事農資經營活動的;經營國家明令禁止、過期、失效、變質以及其他不合格農資的;經營标簽标識标注内容不符合國家标準,僞造、塗改國家标準規定的标簽标識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冊商标專用權,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使用與之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的農資的;利用廣告、說明書、标簽或包裝标識等形式對農資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産者、适用範圍、有效期限和産地等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農資經營者是農資質量的第一責任人。該《辦法》規定農資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農資的産品質量負責,建立健全内部産品質量管理制度,包括進貨索證索票制度、進貨台賬、銷售台賬,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等。進貨台賬和銷售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記者:對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有哪些規定?
  答: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并落實農資的産品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審查入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對無證無照的,不得允許其在市場内經營;要明确告知入場經營者對農資的質量管理責任;建立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消費糾紛。
  記者:對農資連鎖經營有哪些規定?
  答:開展農資連鎖經營,是順應時代發展,積極為“三農”服務的重要手段,是有效防止假冒農資進入市場,減少坑農害農事件的有效舉措。該《辦法》鼓勵農資龍頭企業開展連鎖經營,簡化登記手續,提升企業市場競争力,提高優質農資市場占有率,确保農民買到放心農資。企業從事化肥連鎖經營的,可以持企業總部的連鎖經營相關文件和登記材料,直接到門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李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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