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剛剛落下帷幕的“2010年氮肥行業工作會暨中國氮肥工業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上,中國氮肥工業協會發布了《氮肥行業産業結構調整指導意見》(讨論稿)、《合成氨行業準入條件》(讨論稿),并以此為大綱向前來參會的各大氮肥生産企業代表進行意見征詢,并進行了分組讨論,以聽取各方意見合理完善行業準入條件,其中合成氨準入條件成了與會代表讨論的焦點。
代表們一緻建議,設置“新建合成氨裝置準入條件”、“現有合成氨裝置退出辦法”。指導思想是:嚴格控制新進的,積極保護現有的,政策鼓勵退出的;有了合成氨的準入條件,不需要再有氮肥的準入條件,因為氮肥都來自于合成氨。氮肥産業的的優化升級免不了要淘汰落後産能,如何完善退出機制關系到一個地區的社會問題和長治久安。
同時,代表們認為,行業産業結構優化升級應該是市場主導,而不是政府主導。
政府主要是把好新增産能入口關和退出産能安置關,不贊成由國家政府部門分期分批公布現有企業是否符合準入條件,因為這會加重企業負擔。
做好産能置換和總量控制,學習電力、環保領域的經驗,新建項目買淘汰關掉的指标才能建設,保持産能總量不增加。
準入條件越簡潔越好,要可操作,主要集中到能耗、環保、質量指标達标,技術應多樣化,不應限制。
搬遷與新建項目不能完全用同樣的規模,隻要能耗、環保、質量指标達标,不能規定搬遷必須達到30萬噸,從而阻止擴大産能,同時避免資産浪費。(張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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