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3起農資打假典型刑事案件
來源:中國化肥網 作者:楊維漢 發布時間:2009-05-04 閱讀次數:4781次
為配合2009年全國農資打假專項治理行動的開展,震懾不法分子,維護農民利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了地方法院審理的3起農資打假典型刑事案件。
黑龍江民豐農業化工有限公司及張明光生産、銷售僞劣農藥案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前進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初,民豐農業化工有限公司在未經國家審批許可的情況下,由總經理張明光提議,并經公司主要管
理人員集體開會研究決定,擅自更改企業生産标準,将購買的農藥“敵磺鈉”混入其公司生産的“沃特力”牌水稻苗床營養劑中。2006年2月,民豐農業化工有限公司将76.9噸的僞劣“沃特力”牌水稻苗床營養劑賒銷給佳木斯市安慶農業生産資料公司。佳木斯市安慶農業生産資料公司将33噸該産品銷售至桦川縣、湯原縣、同江市、集賢縣、綏濱市等五市、縣,緻使使用該産品的213家農戶水稻秧苗出現立枯病等病狀,經鑒定受損水稻秧苗價值人民币1124947.50元。
佳木斯市前進區人民法院以生産、銷售僞劣農藥罪判處被告單位民豐農業化工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币60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明光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币60萬元。宣判後,被告人張明光不服,提出上訴。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張明光的上訴,維持原判。
河北王建龍銷售僞劣農藥案
河北省高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7月初,被告人王建龍以每瓶7元的價格,從河北省深州購進40瓶僞劣“克無蹤”除草劑,并以每瓶8元的價格銷售給安新縣河西村的王占奎,王占奎将 “克無蹤”用于其所承包的100畝棉花田,使用後發現大面積棉花葉片莖脈發黑,棉桃、棉花脫落,造成棉花減産,經鑒定造成損失人民币42485元。
高陽縣人民法院以銷售僞劣農藥罪判處被告人王建龍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500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占奎經濟損失人民币42485元。宣判後,被告人王建龍不服,提出上訴。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王建龍的上訴,維持原判。
湖北李勇銷售僞劣化肥案
湖北省崇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初,被告人李勇采取以次充好的方式,将42噸僞劣“紅康阿”複合化肥銷售給崇陽縣化肥經銷商雷某等人,該複合肥經雷某等人賣給農民使用後,緻玉米、西瓜等農作物減産,造成經濟損失18.7萬元。案發後,雷某等人賠償農民損失134853元,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勇與雷某等人達成協議,由李勇一次性賠償雷某等人經濟損失60000元。
崇陽縣人民法院鑒于被告人李勇能坦白罪行,積極交納罰金,并賠償了被害人的部分損失,以銷售僞劣化肥罪判處被告人李勇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币70000元。宣判後,被告人李勇服判,未上訴。 (楊維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