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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市場化改革走向縱深
來源:中國化肥網   作者:語秋   發布時間:2009-09-02   閱讀次數:4022次  
    上周末,國務院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在金融危機背景下,尤其在化肥行業尚未擺脫困境的形勢下,《決定》的出台折射出管理部門對于深化化肥行業市場化改革的強烈意向,并成為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一個标志性政策。無疑,《決定》對化肥生産企業、流通企業以及消費者都将産生深遠的積極意義。 
    化肥流通體制的改革迄今經曆了兩次政策“松綁”。一次是11年前的國發〔1998〕39号文件。這一政策的實施,打破了化肥生産和流通分割的局面,化肥生産企業成為化肥流通領域的主體,初步理順了與流通企業的關系。化肥行業中生産關系的進步,使化肥市場資源配置的作用進一步強化,市場機制與價格規律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體制改革的促進下,化肥生産企業根據農業的需求,不斷調整品種;改善經營,建立營銷網絡;開展農化服務,為農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再一次即剛剛出台的國發〔2009〕31号文件。我們注意到,在這一文件中,“放開化肥經營限制”成為重中之重。文件指出:“取消對化肥經營企業所有制性質的限制,允許具備條件的各種所有制及組織類型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進入化肥流通領域,參與經營,公平競争。”這一政策表述堪稱文件的最大亮點。
    事實上,化肥流通體制的兩次标志性改革,是在化肥事關國家糧食安全以及涉及“三農”問題的重大戰略背景下展開的。從最初的專營、流通分割到肥企進入流通領域并成為主體,再到今天的“取消身份”限制的“全流通”時代,以價格機制為核心,以充分、自由競争為準則的市場化競争将成為化肥這種特殊商品的流通體制。特殊商品的市場化,是特殊商品回歸市場價值本身的必然要求,是長遠惠及消費者的必由之路。這在客觀上要求破除壟斷性和限制性經營。在一定的準入标準下,讓更多的經營主體介入,市場優勝劣汰法則定會讓消費者獲得質更優、價更廉、服務更好的産品。
    我們同時也注意到,在31号文件中,在“取消經營限制”的同時,國家更加注重規範企業經營行為,更加強化市場監督管理,甚至就驗貨、索證索票、進貨台賬和銷售台賬等均做了詳細的規定。這恰恰是市場完全放開後,治理和淨化市場,保證市場有序運轉,最終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必須手段,也是市場維護者角色的“歸位”。與此同時,國家對于有效整合資源、實現連鎖集約經營者将給予扶持。顯然,在市場化改革的進程中,管理部門渴望在百花齊放中誕生更多的強者。這既符合市場化改革的指向,也符合消費者的利益訴求。
    以今天的化肥行業格局來看,流通領域已悄然發生了變化,化肥生産企業也成為流通領域的一員,甚至成為流通領域的主體。在産能嚴重過剩、産品結構失衡、需求相對不足的嚴峻形勢下,化肥生産企業的出路隻能從市場和市場競争的本身固有規則中去尋找,即通過市場規則解決産能過剩和結構失衡的問題,通過自身的努力解決市場需求不足的問題。寄希望于“特殊商品”的“特殊政策”,恐怕難以如願。此番化肥流通體制之變,包括今年初化肥價格形成機制之變,都引導化肥市場化改革愈來愈走向縱深。(語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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