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将建立化肥經銷的責任追溯制度
來源:中國化肥網 作者:李若昕 江國成 發布時間:2009-09-11 閱讀次數:3774次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負責人9日說,國務院公布的《關于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對于建立化肥經銷的責任追溯制度,維護農民利益将發揮重要作用。
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介紹,為建立化肥經銷的責任追溯制度,《決定》要求“建立進貨驗收制度、索證索票制度、進貨台賬和銷售台賬制度,相關記錄必須保存至化肥銷售後兩年”, “化肥經營者要對所銷售化肥的質量負責,在銷售時應主動出具質量保證證明”。
這位負責人說,化肥經營是維護化肥質量,提高為農服務水平的關鍵環節。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民利益,同時也維護正當合法經營者的權益,《決定》要求化肥經營者建立上述制度,向購買者提供質量保證證明,有義務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咨詢服務,不得有摻雜摻假等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此次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本着放開市場、公平競争,規範秩序、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提高效率的原則,放開化肥經營,取消對化肥經營企業所有制性質的限制,允許具備條件的各種所有制及組織類型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進入化肥流通領域,開展化肥經營。
在放開化肥經營限制的同時,為了維護市場秩序,國家在《決定》中提出了必要的市場準入條件,明确了化肥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對化肥經營行為提出了規範性要求,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在加強市場監管方面的責任作出相應規定。此外,鼓勵大型化肥生産、流通企業整合網絡資源,發展連鎖、集約化經營,提高為農服務水平。 (李若昕 江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