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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包裝标識的識别方法
來源:内蒙古克什克騰旗農牧業局   作者:劉靜雲   發布時間:2016-08-05   閱讀次數:4284次  
  國家标準GB18382-2001《肥料标識内容和要求》對肥料包裝标識的具體内容和規格做了明确的要求。我們以複混肥和有機肥為例,包裝标識内容包括: 
  1、肥料名稱和商标,應标明國家标準、行業标準已規定的肥料名稱。如***牌 複混肥料(複合肥料)、有機肥料,如有商品名,可在産品名稱下以小1号字體标注。産品名稱不允許添加帶有不實、誇大性質的詞語,如“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 
  2、總養分含量及單養分标明值。這是不法廠家經常做手腳的部分,特别要引起農民朋友的重視。複混肥料應标明N、P2O5、K2O總養分的百分含量,總養分标明值應不低于配合式中單養分标明值之和,其他元素不得計入總養分。以配合式分别标明總氮、五氧化二磷、氯化鉀的百分含量,如25%的氮磷鉀複混肥料10-5-10,二元肥料應在不含單養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鉀複混肥料15-0-10。即使加入中量元素或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裝标識上标注。另外,若産品含氯,必須注明含氯字樣。有機肥或有機無機複混肥要标明有機質含量,根據有機肥和有機無機複混肥現有标準,有機肥和有機無機複混肥中有機質含量要大于30%和20%。 
  3、生産許可證号(複混肥料),肥料登記證号和産品的标準編号。目前國家對複混肥料實行生産許可證管理,因此複混肥料的包裝标識上要标明生産許可證的編号;根據農業部《肥料登記管理辦法》,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市場流通的複混肥料、有機肥料、有機無機複混肥料等進行登記管理,包裝标識上同樣要标注肥料登記證号,例如以内農肥(2003)臨字100号或内農肥(2003)準字100号的形式标注。 
  4、生産或經銷單位名稱和地址。該單位名稱和地址應是經依法登記注冊并能承擔産品質量責任的生産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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